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三个码头建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21,318,649.5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其返还工程款25996638.5元及利息,以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30306936.3元及利息。
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王兆伯律师代理二被告参加一审诉讼,在诉讼中始终坚持码头护岸工程在梅花台风时倒塌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事实以及码头上部结构工程存在工期逾期的事实,并通过举证和辩论最终使一审法院采纳该观点,并在判决中支持了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在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仅需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7867738.4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德中所成功为二被告挽回经济损失一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