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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郭明、王芸律师辩护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检察院撤回起诉

作者: 王芸律师 日期:2019/06/20

2017年12月16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以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当天于某某刚因该公安局立案、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判决的另案职务侵占罪刑满释放。(本次立案侦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物品与另案判决职务侵占物品系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现并扣押。)

2018年3月15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于某某在法院审理阶段委托本所郭明、王芸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所律师在充分审阅案件卷宗后,向于某某了解了案涉物品的实际情况,于某某自述案涉物品为交换货物方式取得,非侵占所得。发现了公诉机关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指控于某某犯罪的,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的问题。

同时,本所律师建议于某某将整个换货过程的各个情节和细节,以及相关所有的证据收集后交给律师分析举证,于某某重新理顺了整个换货过程,将相关证据提交本所律师分析,本所律师发现了证明换货的关键证据:于某某公司记账本,并提交法院证明案件事实。据此,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该份证据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鉴定字迹是一年内书写形成。针对该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了两个质证观点:第一,鉴定规范是笔迹鉴定规范,其中没有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第二,于某某有一年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经将该证据拍照给案外人,据此推翻了鉴定意见内容,也证明了案涉物品为换货所得的事实。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努力后,2019年4月2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以甘检公诉撤诉[2019]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于某某撤回起诉。

2019年5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向于某某送达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居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于国栋不起诉。

本案中,本所律师通过认真审阅分析案件卷宗找到公诉机关证据漏洞,和仔细研究梳理、还原案件真实事实情况,找到有利证据的方式,成功拿到了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